【簡介:】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對專利的保護制度,但并不意味著權利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對專利的保護制度,但并不意味著權利可以濫用。那么,專利權使用的限制性規(guī)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性規(guī)定集中體現在《專利法》第62條規(guī)定中。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情況下實施了以下某種行為的,不視為侵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專利權用盡”原則,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沒有這一限制,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人制造并售出后專利權仍附著在專利產品上,將意味著后面流通過程中的每個環(huán)節(jié)以及到最終的用戶和消費者手中被再轉賣或者使用時,仍須征得專利權人許可才能進行。這不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礙,甚至根本無法進行,也使專利產品的購買者失去了購買專利產品的意義。從合理的角度考慮,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產品賣出時,應已經包含了購買方可以銷售使用該專利產品的默許。同時,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這一限制,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整體利益也是有利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則,這種情況之所以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一般的商品購買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為專利產品,該產品的制造和銷售是否經過了專利權人許可或者就是專利權人看書制造并售出的。在這種情況下,讓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不太合理。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先用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一是為避免工業(yè)投資大量的浪費;所以在適用本規(guī)定時,“先用人”必須是已經在制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經作好了必要準備,所謂“必要準備”通常應理解為已經為制造、使用實際通入了相當的投資,而不能僅僅是有這方面的考慮或者已列入廠自己的生產發(fā)展規(guī)劃。不視為侵權的第二個原因是考慮到合理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先用人”通常是獨立開發(fā)出的這項被他人申請并取得專利的技術,而并非因他人申請專利文件的公開才掌握了這項技術,并非是受益于專利權人的使用。但是,為了促使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完成者都盡可能申請專利,從而使社會通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公開而受益,所以專利法對合理地兼顧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時,又規(guī)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圍繼續(xù)使用”,如超出“原有范圍”,即超出原設計生產能力使用時,如不經專利權人許可,仍將被視為侵權。對這里“先用”原則的把握,還應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請目前,而不是專利授予之前。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臨時過境”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主要是認為把這種情況視為侵權不太必要。因為臨進過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使用有關專利,通常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的的損害是微乎其微的。同時也是為了方便國際間的航運。但適用本規(guī)定的前提是外國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屬國必須與我國有相應的協議、條約或者互惠,并且該運輸工具只能是臨時通過我國。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這主要是指將有關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對象,這類情況不視為侵權,有利于推動整個國家的科學技術進步。 (六)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我國專利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對專利權侵犯的煎提條件之一,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等。那么,“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專利,當然就不應被視為侵權。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并不普遍,并且量也很小(如為個人欣賞的目的仿制某外觀設計產品),所以沒必要視為侵權,這有利于減少專利侵權方面一些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