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專機間隔規(guī)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工作細則
2、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guī)則
3、外國民用航空運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專機間隔規(guī)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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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工作細則,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guī)則》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是航空公司組織和實施飛行的依據。航空公司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遵照執(zhí)行。第二條 飛行簽派工作的任務是,根據航空公司的運行計劃,合理地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并進行運行管理,爭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
航空公司經理應當加強飛行簽派工作的領導,重視飛行簽派工作的建設。第三條 飛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壞的重要標志,是航空公司經理的重要職責。航空公司的經理、飛行人員和飛行簽派人員在組織與實施飛行過程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把飛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爭取航班正常。第四條 為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運行,航空公司必須建立“飛行簽派機構”,配備合格的飛行簽派人員。第五條 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機構是航空公司組織和指揮飛行的中心,可設總飛行簽派室、地區(qū)飛行簽派室和機場飛行簽派室(以下統(tǒng)稱“簽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范圍,劃分若干飛行簽派區(qū),明確各簽派室的責任范圍。第六條 簽派室由助理飛行簽派員、飛行簽派員和主任飛行簽派員(以下簡稱助理簽派員、簽派員、主任簽派員)組成。第七條 在未設簽派員的機場和地區(qū)的飛行簽派工作,航空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公司的簽派員或者當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持有飛行簽派員執(zhí)照或航行調度員執(zhí)照的人員代理。第八條 簽派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服從命令、遵守紀律,鉆研技術業(yè)務,不斷提高組織和指揮水平。
簽派人員在組織與指揮每次飛行時,必須從最復雜、最困難情況出發(fā),周密計劃,充分準備。
簽派人員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事先請示時,可邊處置邊報告。第九條 助理簽派員協(xié)助簽派員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簽派員的指示,傳達飛行任務,承辦飛行組織保障工作;
(二)擬定每日飛行計劃,提交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審批,并通知飛行、運輸、機務等有關保障部門;
(三)計算航空器起飛重量、油量和載量,提請機長和簽派員審定;
(四)根據航空器起飛時間,計算預計到達時間。并通報有關部門;
(五)及時收集和掌握氣象情報、航行情報和機場、航路設備工作情況,并向機長提供;
(六)向機長遞交經簽派員簽字的飛行放行單;
(七)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報飛行計劃(FPL)第十條 簽派員負責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助理簽派員的各項工作;
(二)檢查了解機組和各項保障部門飛行前的準備情況;
(三)審核助理簽派員計算的航空器起飛重量、油量和載量;
(四)研究起飛、降落、備降機場以及航線天氣和保障設備的情況,正確作出放行航空器的決定,簽發(fā)飛行放行單或電報,以及飛行任務書;
(五)了解并掌握本簽派區(qū)內天氣演變情況、飛行保障設備情況以及航空器飛行情況,在機長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執(zhí)行原定飛行計劃時,協(xié)助機長正確處置;
(六)航空器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預定時間或預定計劃飛行時,應采取一切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恢復正常飛行;
(七)聽取機長飛行后的匯報;
(八)綜合每日飛行情況,編寫飛行簡報。第十一條 主任簽派員除承擔助理簽派員和簽派員的職責外,還負有組織、領導簽派室當日值班工作的責任。第十二條 必須取得合格的技術執(zhí)照后,才能擔任簽派員和主任簽派員的工作。第十三條 飛行簽派人員必須:
(一)熟知國家航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特別是空中規(guī)則、空中交通服務規(guī)則和程序;
(二)熟知有關機場、航路通信導航設備的性能及通信使用規(guī)定;
(三)熟知有關機場的使用細則和航行工作程序;
(四)熟知本簽派區(qū)域的地形和天氣特點;
(五)熟知本公司使用的各型航空器的性能數據、應用圖表和各種特殊情況下的處置原則和程序,掌握航空器配載與平衡的業(yè)務知識;
(六)掌握領航知識和航圖知識,熟知航行通告的格式和使用方法;
(七)掌握氣象知識,了解各系統(tǒng)天氣特性及其對飛行的影響;
(八)經營國際飛行的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人員,應當具有專業(yè)英語知識,了解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的航行規(guī)章,能處理英文電報和航行通告。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報服務以及其他與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服務的任務是收集、整理、編輯民用航空資料,設計、制作、發(fā)布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guī)定區(qū)域內的航空情報服務產品,提供及時、準確、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動所需的航空情報。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全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地區(qū)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飛行情報區(qū)的民用航空情報服務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空管局)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 民用航空活動應當接受和使用統(tǒng)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報。第七條 民航局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情報的技術研究與創(chuàng)新。第八條 本規(guī)則所用術語的含義在本規(guī)則附件一《定義》中規(guī)定。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九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審核民用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和數據;
(二)編輯出版一體化航空情報資料和各種航圖等;
(三)制定、審核機場使用細則;
(四)接收處理、審核發(fā)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飛行前和飛行后航空情報服務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資料與服務;
(六)負責航空地圖、航空資料及數據產品的提供工作;
(七)組織實施航空情報人員的技術業(yè)務培訓。第十條 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航空情報質量管理制度,并對運行情況實施持續(xù)監(jiān)控。
航空情報質量管理制度應當包括航空情報工作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程序和方法等,確保航空情報的可追溯性、精確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條 依法發(fā)布的一體化民用航空情報系列資料是實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據。一體化民用航空情報系列資料由下列內容組成:
(一)航空資料匯編、航空資料匯編修訂、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
(二)航行通告及飛行前資料公告;
(三)航空資料通報;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單和明語摘要。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根據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報服務產品中添加英制注釋。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標和高程數據應當基于國家規(guī)定或者批準的大地坐標系統(tǒng)及高程系統(tǒng)。
對外提供的地理坐標和所采用的坐標系統(tǒng)應當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核準。第十四條 對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報所涉及的時間參考系統(tǒng)應當采用協(xié)調世界時。第十五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六條 依法發(fā)布的民用航空資料,未經民航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交換、轉售和轉讓。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與職責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包括:
(一)全國民用航空情報中心;
(二)地區(qū)民用航空情報中心;
(三)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單位。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由民航局設立或者批準設立。民用航空情報服務工作由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實施,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應當在指定的職責范圍內提供民用航空情報服務。第十九條 全國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xié)調全國民用航空情報的運行工作;
(二)負責與聯檢單位、民航局有關部門、民航局空管局有關部門等原始資料提供單位建立聯系,收集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三)審核、整理、發(fā)布《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航空資料通報、《軍用備降機場手冊》,負責航圖的編輯出版和修訂工作;
(四)提供有關航空資料和信息的咨詢服務;
(五)負責我國航空情報服務產品的發(fā)行;
(六)負責國內、國際間航行通告、航空資料和航空數據的交換工作,審核指導全國民航航行通告的發(fā)布;
(七)負責航行通告預定分發(fā)制度的建立與實施;
(八)承擔全國航空情報自動化系統(tǒng)的運行監(jiān)控;
(九)向各地區(qū)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提供航空情報業(yè)務運行、人員培訓等技術支持。
外國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發(fā)布的《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外國民用航空器在外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從事旅客、貨物、郵件運輸的不定期飛行。中國民用航空器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間的不定期航空運輸的管理細則,另行規(guī)定。第三條 本細則關于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的類別主要包括:
自用包機、學生或學習團體包機、綜合旅游包機、社團包機、貨物包機、專機等。此類不定期飛行的特殊規(guī)定見附件一。第四條 申請:
(一)不定期飛行,必須在預計飛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在獲得批準后,方可飛行;
(二)不定期飛行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一式兩份,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三)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況下,可用信函或電報申請。審批部門答復的郵資或電報費由申請方支付,或由審批部門墊付后,向申請方結算;
(四)申請書中應列明:
1.航空器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其地址;
2.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航空器的類別、識別標志;
3.航空器的無線電通話和通信呼號;
4.航空器上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范圍;
5.航空器的最大起飛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座位布局和噸位;
6.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7.航空器機組成員的最低氣象標準;
8.航空器起飛、到達地點、日期、時刻(UTC時間)和航路;
9.飛行目的;
10.航空器上載運的旅客人數(名單)和/或貨物名稱、件數和重量;
11.包機人、擔保人、接待單位;
12.包機價格;
13.其它事項。第五條 限制:
(一)外國民用航空器進行不定期飛行,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指定的一點降落,但經同意的技術經停除外。
(二)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線或航段上不得從事不定期飛行。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其它人員根據定期航班的實際情況和條件及其它原因特準的除外。
(三)外國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不得載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始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勞工出境,但經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其它人批準的除外。
(四)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載運旅客或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發(fā)前往外國地點,須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并由其指定的空運代理人統(tǒng)一辦理,并交納規(guī)定的手續(xù)費。
(五)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從事不定期飛行,為取酬目的將旅客、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的地點載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點;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載運旅客、貨物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地點,中國民用航空局對此種不定期運輸按下列辦法征收航空業(yè)務補償費:
1.載運旅客、貨物到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需交納運輸收入或包機費的百分之二十;
2.載運旅客、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境,需交納運輸收入或包機費的百分之三十。
(六)地面服務:
1.從事不定期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的有關服務部門提供地面服務,不得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或個人提供服務。
2.外國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進行不定期飛行,按規(guī)定交納服務、起降等各項費用。
3.各項費用以現匯支付。
(七)中國民用航空局對可能危害公眾利益的不定期飛行,可規(guī)定其它附加條件。第六條 處罰:
從事不定期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發(fā)布的《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本細則,中國民用航空局視情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人民幣罰款;
三、勒令中止飛行或吊銷有關證件。第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附件
不定期飛行的特殊規(guī)定
(一)自用包機:
1.包機人(如自然人、商人、公司、事務所、政府部門或協(xié)會等)為其本身的需要或為參加某項特定的國際活動,載運所屬人員或貨物而包用的飛機。此種飛機載量屬包機人專用。
2.包機人包用的所有艙、座位,不得零售或出售。自用包機的旅客一般不負擔此種包機的飛行成本。自用包機載運的貨物不得用于商業(yè)性質。
(二)綜合旅游包機:
1.旅游包機系指旅游組織者在預定期間內包用單程或來回程的不定期飛行,并按綜合旅游價格收費。
2.包機的旅客必須交付同一綜合游覽票價(包括飛機票、地面交通、游覽、膳宿費用等)。
3.來回程包機的旅客姓名、人數不得改變(臨時因病或其它意外情況,不能同機成行并持有證明者除外)。
4.包機人、承運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招攬零散旅客,或以其它旅客替換。
5.綜合旅游包機不得載運其它類型的不定期飛行的旅客和貨物。
(三)社團包機:
1.包機的旅客必須是同一社團(如各行業(yè)工會、宗教、音樂、體育團體等)的成員及其家屬子女;
2.社會團體的成員,應具有加入該團體三個月以上的資歷,并有該團體的書面證明才能享受社團的優(yōu)惠,每一社會團體的成員人數不得多于兩萬人;
3.包機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考察、科研、集會或參加國外同行的活動等;
4.包機人可以是一個團體或一個以上團體,但每一包機團體的旅客人數不得少于四十人;
5.每一旅客所付的票價,不得低于相應的定期航班公布正常來回程票價的百分之七十,或經批準的特別票價。
(四)學生或學習團體包機:
1.此種包機的旅客必須是公、私立全日制大、中學校(院)的學生,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七周歲;
2.包機人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但每一包機團體的旅客人數不得少于四十人;
3.包機去程和回程相隔時限不得少于四個星期;
4.每一包機旅客所付的票價,不得低于定期航班上普通來回程票價的百分之六十五。
(五)貨物包機:
1.此種包機是指貨主為運送鮮活物品、軍用物資、急救、救災物品、紡織品等類貨物而向航空承運人包用的飛機;
2.此種包機是在定期航班以外的地點進行,有特別協(xié)議或經特準的除外;
3.此種包機載運的貨物運價,不得低于定期航班公布的貨運價。
(六)專機:
專機系指運送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議會議長的飛機。從事此種飛行一般通過政府間外交途徑安排。
關于《民航專機間隔規(guī)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