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LV.13
民航局對于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
LV.13
民航局對于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
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
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zhí)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后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
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zhí)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
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4段。對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6段。對于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xù)48小時內,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xù)7天內,國內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qū)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
第十一條 1個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小時。
第十二條 1個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小時。
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zhí)行任務后,應安排不少于24小時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飛行結束后,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于8小時。對于跨4個時區(qū)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xù)7天內,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xù)24小時的休息。
第十七條 對于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占用。對于執(zhí)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