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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合同范本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09-19 18:11:06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運輸合同范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托運了行李,也過了安檢再,進入候機室以后,此時如果有急事還可以改機票嗎,就是延期機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運輸合同范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托運了行李,也過了安檢再,進入候機室以后,此時如果有急事還可以改機票嗎,就是延期機票。

還可以改簽。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中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艙位等級,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

第十九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應優(yōu)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續(xù)航班或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

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

飛機票可以改簽嗎?怎么改簽?

飛機票能改簽。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中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旅客購票后,如要求改變航班、日期、艙位等級,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應根據實際可能積極辦理。

第十九條 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應優(yōu)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續(xù)航班或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

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96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內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以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內航空運輸及經承運人同意而辦理的免費國內航空運輸。

本規(guī)則所稱“國內航空運輸”,是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fā)地、約定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guī)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銷售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yè)的企業(yè)。

(三)“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yè)務的企業(yè)。

(四)“旅客”指經承運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載運除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五)“團體旅客”指統(tǒng)一組織的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機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兒童”指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七)“嬰兒”指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

(八)“定座”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九)“合同單位”指與承運人簽訂定座、購票合同的單位。

(十)“航班”指飛機按規(guī)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十一)“旅客定座單”指旅客購票前必須填寫的供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據以辦理定座和填開客票的業(yè)務單據。

(十二)“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或離退休干部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口簿等證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

(十四)“聯程客票”指列明有兩個(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來回程客票”指從出發(fā)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發(fā)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機聯”指客票中標明“適用于運輸”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九)“旅客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始終由旅客持有。

(二十)“誤機”指旅客未按規(guī)定時間辦妥乘機手續(xù)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guī)定而未能乘機。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發(fā)站辦理乘機手續(xù)后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錯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填開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隨身攜帶物品”指經承運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識別行李的標志和旅客領取托運行李的憑證。

(二十八)“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后,關機門的時間。第四條 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應在實施前對外公布。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不得任意變更。但承運人為保證飛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調整。第二章 定座第五條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

承運人可規(guī)定航班開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應在向承運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定座。第六條 已經定妥的座位,旅客應在承運人規(guī)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承運人對所定座位在規(guī)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應予以保留。

承運人應按旅客已經定妥的航班和艙位等級提供座位。

機票上面說的免費行李20kg是指的什么?

是指托運行李免費額——持成人票或兒童票的旅客,每人托運行李免費額為:頭等艙40公斤,公務艙30公斤,經濟艙20公斤。按全票價10%購票的嬰兒旅客沒有托運行李免費額。

隨身攜帶物品(非托運行李)——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以能放入座位上的行李艙或座位下的空位為準。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攜帶一件。上述每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x40x55厘米,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需要旅客照管的物品,如貨幣、珠寶、貴重物品、金銀、票據、證券、資料文件等,不要放在行李內托運。對托運行李內的上述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公司只按普通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行李包裝要求:

托運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卸載和運輸。

托運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扎成一個。

3、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運行李包。

4、竹制編織筐、網袋、繩子、草袋、塑料袋不得纏繞于行李四周。

5、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guī)則》

第十一章第三十六條,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范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

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

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三十八條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

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并計算。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第三十九條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承運人應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承運人一般應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xù)時收運行李;如團體旅客的行李過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運時,可與旅客約定時間、地點收運。

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栓掛行李牌,并將其中的識別聯交給旅客。經承運人同意的自理行李應與托運行李合并計重后,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掛自理行李牌。不屬于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

第四十條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飛機載量允許的情況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旅客應對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費,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金額以元為單位。

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第四十二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應與旅客同機運送,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承運人應向旅客說明,并優(yōu)先安排在后續(xù)的航班上運送。

第四十三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承運人應按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元為單位。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

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承運人有權拒絕收運。

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guī)定如下:

(一)在始發(fā)地發(fā)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后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二)在經停地發(fā)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guī)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行李的退運按如下規(guī)定辦理:

(一)旅客在始發(fā)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應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二)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三)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fā)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附加價值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guī)則

航空貨運物流合同簽訂應注意什么?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航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達成的協(xié)議。

空承運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實施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睹窈椒ā返?2條規(guī)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

郵件或者貨物的企業(yè)法人。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因此,航空承運人只能是取得航空運輸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yè)法人。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包括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

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與旅客或者托運人,或者與旅客或托運人的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人。所謂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

全部或者部分運輸的人。締約承運人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負責,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負責。

貨物托運人是指與航空承運人訂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運輸特定貨物的當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個人等。

收貨人是航空運輸合同指定的貨物被運送至約定地點后提取貨物的當事人,收貨人可以是托運人,也可以是托運人之外的第三人。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

編輯

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法律、行業(yè)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

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yè)的利益,又要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jiān)管和控制。因此說航空貨物運輸合

同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雙方互負義務,并且其義務具有對應性,這體現了它的雙務性,托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這體現了它的有償性。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

編輯

訂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

則》的有關規(guī)定,托運人利用航空運輸方式運送貨物時,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填交航空貨運單,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隨

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托運人填交的航空貨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fā)貨運單后,航空貨物

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托運人可以與承運人訂立包機運輸合同。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寫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并簽訂包機運輸協(xié)議書后,航空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

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承運人和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

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

編輯

(一)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航空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重量、尺

寸、包裝和包裝件數的說明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除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經過查對或者書寫關于貨物的外表情況的說明外,航空貨運

單上關于貨物的數量,體積和情況的說明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

航空貨運單的內容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航空貨運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2、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而在境外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3、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我國境內,貨運單上應載明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并明確載明有關聲明。

(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采用航空貨運單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兩種書面形式,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三)包機運輸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

編輯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義務

1、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認真填寫航空貨運單,對貨運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貨運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托運人托運政府規(guī)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xù)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2)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先填交包機申請書,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guī)定。

3)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tǒng)一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4)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fā)站,到站和托運人單位、姓名和詳細地址,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5)托運國家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千克價值在10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6)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接受航空承運人對航空貨運單進行查核,在必要時,托運人還應接受承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7)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fā)現托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8)托運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jiān)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是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并遵守民航主管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承運人應協(xié)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9)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xié)議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于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2)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fā)出到貨通知。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fā)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

3)貨物從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者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guī)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4)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fā)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tài)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3、收貨人的義務

1)收貨人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應持提貨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

托運貨物發(fā)生損失,收貨人最遲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貨物發(fā)生延誤的,收貨人最遲應自貨物交付或者處理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收貨人應將

所提異議寫在運輸憑證上或者另以書面提出。收貨人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不能向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但承運人有欺詐行為的情形除外。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1、承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

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規(guī)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如果是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

規(guī)定賠償;除上述情況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fā)現;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貨物的合理損耗;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

2)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fā)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guī)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3)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1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4)免責條件。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損滅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5)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6)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2、托運人的主要違約責任

1)簽訂包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后,包機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按規(guī)定交付退包費,并承擔在此之前,承運人已經發(fā)生的調機等項費用。

2)托運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運輸費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3)因航空貨運單上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guī)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guī)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收貨人的責任

1)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的,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收貨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取貨物,逾期提取的,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

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18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60日內處理。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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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承運后,托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或運回原發(fā)站。托運人對已承運的貨物要求變更時,應當提供原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個人有效證件和貨運單托運人聯。要求變更運輸的貨物,應是一張貨運單填寫的全部貨物。

對托運人的變更要求,只要符合條件的,航空承運人都應及時處理;但如托運人的變更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運輸規(guī)定,承運人應予以拒絕。

由于承運人執(zhí)行國家交給的特殊任務或氣象等原因,需要變更運輸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對于

托運人的指示不能執(zhí)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托運人,并說明不能執(zhí)行的理由。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托運人出示其所收執(zhí)的航空貨運單,

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妨礙承運人向托運人追償。

貨物發(fā)運前,經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可以解除航空運輸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fā)生的費用。

關于《航空運輸合同范本》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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