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器事故征候》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guī)定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
3、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器事故征候》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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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組織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的調查及相關工作。
由國務院組織,民航總局或者地區(qū)管理局參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由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組織,我國參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統(tǒng)稱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機場活動區(qū)內發(fā)生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 萬元以上或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以下統(tǒng)稱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未構成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與航空器運行有關,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
嚴重飛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幾乎發(fā)生事故情況的飛行事故征候。第四條 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議,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發(fā)生。第五條 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獨立原則。調查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織獨立進行,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調查工作。
(二)客觀原則。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嚴謹,不得帶有主觀傾向性。
(三)深入原則。調查應當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發(fā)生的各種原因,并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設計、制造、運行、維修和人員訓練,以及政府行政規(guī)章和企業(yè)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則。調查不僅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故發(fā)生有關的各種原因和產生因素,還應當查明和研究與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發(fā)生無關,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來的或者在調查中發(fā)現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問題。第二章 調查的組織第六條 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方面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航空器的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各派出一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重傷,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根據死亡或重傷公民所在國的要求,允許其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如有關國家無意派遣國家授權代表,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可以允許航空器運營人、設計、制造單位的專家或其推薦的專家參與調查。
(二)在我國登記、運營或由我國設計、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國家或地區(qū)發(fā)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國可以委派一名授權代表及其顧問參加他國或地區(qū)組織的調查工作。
(三)在我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fā)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發(fā)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地區(qū)境內的,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國進行調查。
(四)運營人所在國為我國或由我國設計、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發(fā)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發(fā)地點不在某一國家或地區(qū)境內的,如果登記國無意組織調查的,可以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第七條 民航總局和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范圍如下:
(一)民航總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國務院授權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
2.運輸飛行重大事故;
3.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事故。
(二)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包括:
1.運輸飛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總局授權地區(qū)管理局組織調查的事故。
由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民航總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調查。第八條 由民航總局組織的調查,事發(fā)所在地和事發(fā)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根據民航總局的要求參與調查。
由事發(fā)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負責組織的調查,事發(fā)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給予協助。民航總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調查員或者技術專家予以協助。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調查條例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其所屬單位調查處理飛行事故的主要依據。民航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都應當遵照執(zhí)行。第二條 調查飛行事故,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深入實際,廣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學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得出正確結論。第三條 調查飛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第二章 飛行事故的分類第四條 空勤組執(zhí)行飛行任務,自飛行前開車時起,至飛行后關車時止,在此期間內發(fā)生:
飛機損壞或機上人員傷亡,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事故情況之一者,稱為飛行事故。
飛機無損壞,又不是由于飛行操縱原因而發(fā)生的機上人員傷亡,不算飛行事故。
凡飛機撞死地面人員,稱為非常事故。第五條 根據飛機損壞和人員傷亡的程度,飛行事故劃分為一等飛行事故、二等飛行事故、三等飛行事故。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等飛行事故:
1.機毀人亡(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內死亡);
2.飛機嚴重損壞或報廢,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內死亡;
3.飛機迫降在水中、山區(qū)、沼澤區(qū)、森林中無法運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內死亡;
4.飛機失蹤。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等飛行事故:
1.飛機嚴重損壞或報廢,但人員在十天內無死亡;
2.飛機迫降在水中、山區(qū)、沼澤區(qū)、森林中無法運出,但人員在十天內無死亡;
3.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內死亡,但飛機沒有嚴重損壞或報廢。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等飛行事故:
1.飛機損壞,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傷;
2.飛機損壞,人員無重傷;
3.有一人或多人受重傷,飛機基本完好。
注:飛機嚴重損壞是指:飛機修復費用超過同型新飛機現行價格的60%,或修復費用雖未超過60%,但飛機修復后性能達不到標準,不能正常參加生產、訓練飛行。
飛機損壞是指:飛機修復費用占同型新飛機現行價格的5—60%。
飛機基本完好是指:飛機完好或輕微損壞,其修復費用在同型新飛機現行價格的5%(不含)以下。
人員重傷是指:
?。?)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2)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內臟器官受傷;
?。?)嚴重出血,神經、肌腱等損壞的裂傷;
(4)有三度的燒傷,或超過全身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的燒傷。第六條 空勤組執(zhí)行飛行任務中,發(fā)生嚴重威脅飛行安全,接近事故邊緣者;或飛機、人員輕微損傷,其程度構不成等級飛行事故者,統(tǒng)稱飛行事故征候。第七條 空勤組執(zhí)行飛行任務中,發(fā)生飛機相撞,不論飛機損壞的架數多少,都按一次飛行事故計算。事故等級按飛機損壞和人員傷亡最嚴重者確定。第三章 飛行事故的緊急處置第八條 發(fā)生飛行事故,航站(或臨時基地)飛行指揮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省(區(qū))局值班首長;?。▍^(qū))局值班首長應迅速報告地區(qū)管理局和當地空軍,并視情況報告當地政府、軍區(qū)和海上安全指揮部;地區(qū)管理局應報告總局。
報告的內容通常包括:
1.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
2.任務性質、機型機號、機長姓名和機上人數;
3.初步了解的事故原因和經過;
4.人員傷亡和飛機損壞的簡要情況;
5.采取的措施;
6.提出搜尋、援救、保護現場等方面需要的援助。第九條 發(fā)生飛行事故后,就近的民航單位必須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依靠當地政府、駐軍和群眾,搶救人員,撲滅火災,保護現場,及時上報情況。
為了給調查事故提供可靠的依據,還必須:
1.指定專人看守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發(fā)生事故的地帶。
2.在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前,除搶救受傷人員和撲滅火災外,不準任何人接近和搬動飛機及其殘骸。如果飛機墜落在鐵路、公路或跑道上,需經地區(qū)管理局首長批準,在照相和繪圖以后方可搬開。
3.對于機上的積冰、已壞油箱的剩余油量、飛機碰撞的痕跡、燃燒的飛機以及其他瞬即消逝的重要證據,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進行照相和記錄。
4.尋找并保存散落的文件、物資。
5.記錄目睹者姓名、住址和提供的情況。第十條 發(fā)生事故后,與事故有關的單位應指定專人搜集、保管、封存關于組織指揮和保障該次飛行的通話記錄、氣象資料、錄音帶、飛行記錄本、飛機維護工作單和油樣等,不準涂改、追記、毀壞,不準交給當事人聽、記,聽候調查組處理。
民用航空事故征候分為
中國民航按運行內容和危害程度,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細分為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4類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區(qū)別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區(qū)別如下
事故征候就是差點出事。
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經發(fā)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就是差點出事,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經發(fā)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指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在機場活動區(qū)內發(fā)生的與航空器有關的,不構成事故但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的事件,分為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引自2012年3月1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4.17條明確指出:空中航空器操縱面、發(fā)動機整流罩、各種艙門、風檔玻璃脫落、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屬于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分為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分為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條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七十五條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的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飛行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第九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一百二十六條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關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