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坐火車,但是不能坐軟臥,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
被限制高消費可以坐火車,但是不能坐軟臥,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 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zhí)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chǎn)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申請。執(zhí)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擴展資料限制高消費令一、對自然人的限制: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5、不得出國出境;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zhí)行財產(chǎn)范疇;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chǎn)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準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4、不得出國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fā)放獎金和分配紅利;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并隨時接受審計。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