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可以托運鋰電池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飛機 電池到底可不可以托運?
2、電池能托運嗎
3、電池可以帶上飛機嗎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可以托運鋰電池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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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電池到底可不可以托運?
關于鋰電池不能航空托運有下面幾點原因:
1、鋰電池不能走快遞的航空運輸是因為某次某快遞公司托運的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爆炸了,然后郵政總局還是民航來著限制鋰電池的航空運輸了;
2、鋰電池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確保其安全性,但是如果遇到嚴重老化的、短路、大電流放電、高溫環(huán)境等情況則有可能發(fā)生自燃或爆炸,這樣的新聞報道不少,通常來說劣質的、偷工減料的鋰電池更容易出問題;
3、 根據(jù)中國民航局下發(fā)的《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在乘坐民航飛機時,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及備用電池可與行李一起攜帶登機,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電池能托運嗎
乘坐飛機時,如果是干電池,可以辦理托運,如果是鋰電池就不能托運。鋰電池指的是電化學體系中含有鋰的電池,如果將其放入行李中托運,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或者碰撞,容易引起鋰電池自燃,威脅飛行安全。
電池能托運嗎
除了鋰電池以外,具有威懾力的器具、槍支、警用械具、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等都不能托運。
雖然鋰電池不能托運,但可以隨身攜帶登機,只不過有數(shù)量限制,一般手提行李可以攜帶含不超過100Wh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等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如果經(jīng)過航空公司批準,乘客可以攜帶含有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此外,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
電池可以帶上飛機嗎
可以,內含鋰電池的設備可置于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不過備用鋰電池僅能置于手提行李。干電池沒有特殊限制。在乘坐民航飛機時,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及備用電池可與行李一起攜帶登機,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
根據(jù)中國民航總局對旅客攜帶電池的明確規(guī)定
第一,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
第二,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shù)量: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對于鋰離子電池,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8克。
第三,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第四,其他類型的備用干電池,比如鎳氫電池等,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第五,等質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應按照《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范》(MH/T1020-2007)的標準,以貨物運輸形式發(fā)運。
飛機上攜帶鋰電池的規(guī)定?
鋰電池是第9類雜項危險品!國際上許多機構如聯(lián)合國(UN)、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國際海事組織(IMO)、歐洲陸運協(xié)會(ADR)等,均對鋰電池安全運輸作出明確要求。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主要遵循依據(jù)為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我國《鋰電池航空運輸規(guī)范》(MH/T1020-2018)。
1、鋰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
除試驗樣品外,任何一種型號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在交付航空運輸前,均應通過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jié)要求的系列測試(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huán)、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并提供UN38.3試驗概要,2020年1月1日起強制執(zhí)行。
2、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電池芯和電池必須放置于可將其完全封閉的內包裝中,再放入堅固硬質外包裝,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試驗。標注(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許與第1類爆炸物質、第2.1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1類易燃固體、第5.1類氧化劑等危險品貨物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具體按照《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965-970項執(zhí)行。
3、加貼鋰電池標記和標簽
鋰電池9類標簽
鋰電池標記
僅限貨機運輸標簽
溫馨提示: 2019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新版鋰電池標簽和第九類鋰電池危險品標簽,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作廢。
4
應采取措施保護電池芯和電池防止發(fā)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fā)生短路);必須采取防意外啟動措施。
5
被制造商識別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經(jīng)損壞,有可能產(chǎn)生危險放熱、著火或短路的電池芯和電池禁止空運(如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
6
除非始發(fā)國和經(jīng)營人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廢舊鋰電池和回收或銷毀的鋰電池禁止空運。
7
批量生產(chǎn)之前的原型鋰電池或電池芯,當出于試驗目的予以運輸時或低產(chǎn)量(即年度生產(chǎn)量不超過100個)的鋰電池芯或電池,沒有經(jīng)過UN38.3測試的,如果經(jīng)始發(fā)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并且滿足P910要求的,可僅限貨機運輸。
關于《飛機可以托運鋰電池嗎》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